您好!您在乌鲁木齐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加强现制现售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的建议》我委已收悉。感谢您对本市现制现售饮用水卫生情况的关注,经认真研究办理,现回复如下:
为切实加强现制现售饮用水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确保现制现售饮用水的卫生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要求,乌鲁木齐市卫健委已于2024年1月10日下发了《关于加强现制现售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的通知》(乌卫监督和食品函〔2024〕1号),要求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结合本辖区现制现售饮用水情况加强现制现售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专项监督检查工作规划。通知分三个阶段进行,一是自查部署,要求各区(县)制定辖区内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工作重点、工作安排,落实各项工作内容,对现制现售饮用水专项监督检查工作进行部署。二是监督检查,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各区(县)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负责组织并且开展辖区内现制现售饮用水单位的监督检查工作,进一步摸清和掌握用于现制现售饮用水单位及水质处理器的有关情况,建立健全卫生监督档案,依法查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三是督导抽查,市卫健委不定期对各区(县)开展现制现售饮用水监督检查工作进行督促指导和抽查。
部分小区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单位卫生管理档案的资料不齐全;小区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单位未按要求公示符合国家饮用水卫生标准的水质检测报告;个别现制现售饮用水设备存在监控死角;个别现制现售饮用水设备出水口处的门不能保证处于关闭状态等。
关于代表提出“市场监督行政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制定出台《现制现售饮用水监督管理办法》”的建议,现答复如下:乌鲁木齐市对现制现售饮用水的执法监督最明显问题是未建立单独的备案制度。第一,乌鲁木齐市本级无新增许可备案项目的权限;第二,通过加强监督检查及摸排调查也能基本上解决底数不清的问题;第三,现行有效的《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乌鲁木齐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及政府规章基本覆盖安全监管工作。综上所述,现阶段我委暂无《现制现售饮用水监督管理办法》的立法计划,在后期工作中,我委将通过加强部门联合监督,细化监督责任等多项举措加强我市现制现售饮用水的监督管理工作。
根据《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乌鲁木齐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乌鲁木齐市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法律法规,卫生、市场、水务、房产、建设等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协调合作,逐步加强我市现制现售饮用水管理,将现制现售饮用水工作纳入法治化、科学化、规范化的渠道,共同确保现制现售饮用水水质,防止现制现售饮用水二次污染,确保首府公共卫生安全。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主管部门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的规定分工负责。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依据《管理办法》的规定,加强现制现售饮用水的监督管理,监督检查用于现场制作饮用水的水质处理器的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持有情况,是否以市政自来水为原水,核查产品的名字、型号和标签(说明书)中主要技术参数等是否与许可批件相一致,抽检出水水质。监督检查发现水质处理器无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的,应当按照《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依法予以处罚;产品标签(说明书)中主要技术参数与卫生许可批件不符的,应当责令整改;水质不合格的,应当责令停止现制现售饮用水,责令责任单位及时查明原因,消除污染,并对水质进行检测验证,经检验合格后方可恢复供水。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夸大水质功能、涉嫌虚假宣传的广告加以监督管理。同时,积极努力配合卫生部门对登记注册现制现售饮用水的经营主体进行数据查询和共享。
市水务局:水行政主任部门依职责监督公共供水企业市政供水管网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依职责监督公共供水企业供水管网水质符合国家标准,并监督公共供水企业定期公示出厂水、管网水水质检测结果。
乌鲁木齐水业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严格按照《城市供水水质标准》(CJ/T206-2005)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22)要求对出厂水、管网水开展水质检测,确保出厂水和管网水水质符合国家饮用水水质标准。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根据《乌鲁木齐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的管理、使用、维护、服务及监督管理活动。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做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物业服务企业应在小区业委会或全体业主同意的情况下,才能允许制水设备进入小区。在制水设施安装过程中,物业服务企业应全程监督,防止小区公共设施设备遭到破坏。制水设备安装好后,物业服务企业应加强巡查工作,如发现制水设备在运行过程中出现漏水、漏电等可能会对小区公共设施设备产生影响的情况,应第一时间联系制水公司进行修复,确保小区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如物业服务企业与制水企业签订相关合同(协议),则需按照合同(协议)约定内容履行义务和责任。
各有关部门要通过多种形式加大对现制现售饮用水安全管理的相关法律和法规的宣传力度,让各物业服务企业和各族群众了解现制现售饮用水相关法律和法规和知识,确保现制现售饮用水设备完好和正常运行,保证安全供水。
截至2024年5月16日,除乌鲁木齐县无现制现售饮用水外,其他七个区现存共计全市79家次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单位、1132台现制现售饮用水机。工作方案执行期间,市卫健委及各区(县)卫健委对现制现售饮用水现场监督检查及“回头看”共720台(次),下达监督意见书720份。
监督检查工作重点围绕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是否以市政自来水为原水,是否定期开展水质检测,现制现售饮用水单位是否配备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建立有关制水卫生管理制度;制售水人员上岗前是否取得有效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制水设备周围有无污染源,环境卫生是否清洁等内容,同时开展全面宣传,增强经营者自律意识,消费者维权意识。
2024年,市水务局供水水质完成检测共计8512次,其中地表原水检测1044次,出厂水检测1480次,管网水检测5988次。出厂水样检验测试的项目合格率为100%,管网水质合格率100%,水质综合合格率100%;要求城市供水企业每月对出厂水、管网末梢水水质进行仔细的检测汇总分析后上报市水务局,并在每月5日前将检测结果在乌鲁木齐市政府网站及供水企业微信公众号上进行公示。
市市场监管局共计排查居住小区50个,排查供水单位14家,排查出净水机147台,暂未发现现制现售直饮机上发布虚假违法广告的行为。对检查中发现部分经营者未公开公示主体信息的问题,执法人员现场督促并根据相关要求立即公示经营主体信息,水质检测报告及设备卫生许可审批、检修记录等资料。
一是要逐步加强职能部门的联动,由市卫生健康委与相关监管部门做沟通对接并牵头建立长效联动机制;二是相关监督部门各司其职、明确法律依据;三是排查饮用水安全风险隐患、加强日常监督管理等方面同步推进;四是加强执法力度,依法依规严肃査处违反法律法规行为,全面清理、整顿不符合法律和法规要求的现制现售水设备,切实保障辖区内居民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日常监督取得成效;五是宣传引导,大力宣传现制现售水有关规定法律法规和标准,增强广大市民的自我保护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