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安县宝塔工业区沙场(以下简称:沙场)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现场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7月13日对隆安县宝塔工业区沙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沙场处于生产状态,配套的废水污染防治设施为一大一小共两个沉淀池,用于处理洗砂废水,主要生产工艺为:带泥砂石-水洗-沉淀池沉淀出污泥-成品砂石。现场检查时,发现该沙场废水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大沉淀池中有少量水,水质清澈见底,日常用于导入废水的黑色橡胶管管口干燥,无污水进入;小沉淀池内长出杂草,长期未运行,现场生产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入右江。2022年7月16日,执法人员再次对沙场进行全方位检查时,发现生产的全部过程中产生的洗砂废水仍未经处理直接排入右江。
你沙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的规定。我局于2022年9月5日作出《南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南环隆罚告字〔2022〕4号),告知你沙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沙场有权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沙场于2022年9月13日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我局于2022年9月19日向你沙场送达了《南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南环听通字〔2022〕2号),2022年10月10日上午在南宁市隆安生态环境局三楼会议室召开听证会。
你沙场提出减少或免除处罚数额的听证意见:一是我局仅对7月13日排放的废水进行委托监测,未对7月16日当事人过失排放的废水进行委托监测,作出行政处罚的证据有瑕疵;二是裁量基准中废水排放去向或影响区域应为工业区而不是Ⅲ类水体;三是裁量基准中主观过错程度是过失而不是故意;四是裁量基准中改正态度不是故意拖延,而是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
经审查,我局认为:你沙场提出的以上听证意见,我局执法人员7月13日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生产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入右江,7月16日主要检查沙场落实整改情况。该日外排废水超标与否并不影响对7月13日发现的涉嫌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的环境违法事实的认定。因此,第一点不予采纳。我局执法人员对废水排放去向或影响区域的认定是根据《南宁市水功能区划图》而确定。经对照,沙场生产的全部过程中产生的洗砂废水最终排往右江,所排放的区域为Ⅲ类水体。因此,第二点不予采纳。我局执法人员7月13日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生产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入右江,经询问现场负责人,现场负责这个的人说沙场污染防治设施7月12日已发生故障不能正常运行,但7月13日仍处于生产状态,且生产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往右江,我局执法人员现场要求立马停止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7月14日,我局下达《南宁市生态环境局责令限期改正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通知书》(南环隆改通字〔2022〕47号),责令沙场改正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7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现场检查时,发现生产的全部过程中产生的洗砂废水仍未经处理直接排入右江。以上事实充分证明沙场生产废水未经处理直接外排的行为属主观故意。因此,第三点不予采纳。7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沙场存在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后,现场要求立马停止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于7月14日下达《南宁市生态环境局责令限期改正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通知书》(南环隆改通字〔2022〕47号),责令沙场改正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7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现场检查时,发现生产的全部过程中产生的洗砂废水仍未经处理直接排入右江。以上事实充分证明沙场改正态度是故意拖延而不是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因此,第四点不予采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的”的规定,参照《广西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桂环规范〔2020〕17号)有关法律法规,违法情节裁定幅度分别为:1.个性裁量基准:(1)排放去向或影响区域:Ⅲ类水体,裁量等级取值2;(2)废水类别:普通工业废水,裁量等级取值2;(3)排污超标状况:超标200%以下,裁量等级取值1;(4)污染治理设施运作状况:污染治理设施不能正常运行,裁量等级取值1;(5)日排放量:500吨以下(一般排污单位),裁量等级取值1。2.共性裁量基准:(1)两年内环境违法次数:未受过环境行政处罚,裁量等级取值1;(2)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维持的时间:5天以下,裁量等级取值1;(3)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发生地点:位于相应环境功能规划区域内,裁量等级取值1;(4)有没有造成突发环境事件:未造成突发环境事件,裁量等级取值1;(5)区域影响: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取值1;(6)社会影响:无媒体曝光且无有效投诉,裁量等级取值1。3.修正裁量基准:(1)主观过错程度:故意,裁量等级取值2;(2)改正态度:故意拖延,裁量等级取值2;(3)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恢复原状,消除环境影响,裁量等级取值-1;(4)配合调查情况:积极努力配合调查,裁量等级取值-2;(5)经济承受度(企业类型):个体工商户,裁量等级取值-2;(6)产业体系类型:其他类,裁量等级取值0。我局责令你沙场改正上述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经裁量认定,处罚金额为:218552.00元。根据“六保”、“六稳”政策的有关要求,在前述处罚金额的基础上下调30%处罚,处罚金额为:152987.00元。综上,我局决定对你沙场作如下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沙场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公司户名、开户银行及账号到南宁市隆安生态环境局二楼财务室(电话)开具《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持《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通过农业银行缴至南宁市国库(户名:南宁市财政局,账号:36,开户行:农业银行南宁市青秀万达分理处)。
你沙场缴纳罚款三个工作日后,需持缴款凭证到南宁市隆安生态环境局换取收据,办理结案手续。
你沙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宁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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